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31人与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贺富、***、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民申12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基文,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齐向阳,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臧新铁,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力,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关跃海,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诉讼代表人:***,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诉讼代表人:***,男,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深圳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一审被告:贺富,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一审被告:***,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一审被告: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再审申请人***、***、***、***、***、**、***、***、***、***、XX、***、**、***、***、***、***、***、***、安力、***、***、关跃海、***、***、***、***、***、***、**、***(以下简称***等31人)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博公司)及一审被告***、贺富、***、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等31人申请再审称,1.认定***等31名工人不接受贺富、世博公司管理、约束、支配,无身份隶属及监管关系属事实认定错误。2.***等31名工人与世博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构成世博公司拒不支付工资的正当理由。3.二审庭审程序明显不公。4.录音证据可证明拖欠工人工资事实。5.世博公司应对***等31名工人们被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等31名工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个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应当与从业的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并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不允许其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和用人主体资格的个人,否则,当违法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即使建筑企业已经将工人工资支付给了违法分包人,仍需对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判决仅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认定世博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付丽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孙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