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民终1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吉林省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1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省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省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69元,减半收取为2984.5元由上诉人吉林省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于小依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邹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