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贺富、***、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再审认为,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贺富、世博公司应否连带给付***等31人诉求的欠付工资款302110元?首先,***等31人及***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在***等31人提供了劳务之后,***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雇主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对***等31人起诉的工资数额无异议,故其应当支付尚欠***等31人的工资款,合计302110元;其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个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应当与从业的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并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不允许其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和用人主体资格的个人,否则,当违法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即使建筑企业已经将工人工资支付给了违法分包人,仍需对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仅依据该办法第一条的规定,认定世博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世博公司应当与***就其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第三,***等31人与贺富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贺富亦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其要求贺富对欠付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一审未予支持,正确。 综上所述,***等31人再审请求中要求世博公司连带给付工资款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贺富对欠付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