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珲春市板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2404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珲春市板石镇人民政府,住所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在执行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珲春市板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2404执103号执行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执行员***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武伟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