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监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24执监265号
申请执行人: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珲春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珲春市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执限内未能执结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珲春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4民初1731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
珲春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