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珲春市顺通运输队、珲春市交通运输局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4民初727号
原告: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顺通运输队,住所珲春市。
经营者:***,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顺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交通运输局,住所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珲春市顺通运输队、被告珲春市交通运输局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日立案。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40元,减半收取计16720元,由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功
审判员***
审判员*云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