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盛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1民初6660号
原告延边盛浩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边盛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盛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盛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延边盛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纯
书记员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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