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4执恢288号
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珲春市板石镇人民政府:
申请执行人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市板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4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珲春市板石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4日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2000元,案件受理费137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1580元。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标的,特向我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4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4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