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寰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爱国、桂林松、镇赉寰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2202执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爱国,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市。
被执行人:镇赉寰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爱国、***、镇赉寰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18)内2202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爱国、***、镇赉寰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下义务: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爱国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赔偿款261772.92元及案件受理费4673.46元;被执行人***、镇赉寰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赔偿款112188.39元及案件受理费2002.91元;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0年1月15日被执行人镇赉寰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0元,2020年6月16日被执行人镇赉寰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64191.30元,申请人***共领取114191.30元,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镇赉寰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交,被执行人镇赉寰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爱国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爱国财产后,被执行人*爱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爱国尚有266446.38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