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2202执2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爱国,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
被执行人:镇赉寰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镇赉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八一农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爱国、镇赉寰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18)内220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爱国、镇赉寰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下义务:
(1)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赔偿款106357.42元,由被执行人*爱国负担;
(2)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赔偿款45581.75元,由镇赉寰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爱国负担2281.00元;由镇赉寰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7.87元。申请执行费2227.97元,由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6月9日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镇赉寰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应尽的偿还46559.32元赔偿款义务。后发现被执行人*爱国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保险理财及住房公积金。我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爱国的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采取了冻结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爱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穷尽调查措施,尚有108638.42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