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寰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抚松县松江河坤宇采石场与镇赉寰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621执18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坤宇采石场与被执行人镇赉寰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吉062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坤宇采石场材料费568,533.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镇赉寰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5,243.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申请执行费8,188.00元,由被执行人镇赉寰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划拨被执行人镇赉寰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抚松县公路建设管理中心的未结工程款685,149.26元(含清偿本金额568,533.00元、案件受理费5,243.00元、保全费5,000.00元、清偿利息额98,185.26元、申请执行费8,188.00元),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9)吉062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吉062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