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佰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佰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二恢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佰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在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佰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此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二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