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逯林诉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抚执字第495号
申请执行人逯林,男,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被执行人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抚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逯林与被执行人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有的LTUXXX型摊铺机一台交付申请执行人杨国生、李刚、丛佩军、田殿亮、逯林抵顶债务529,200.00元(其中,杨国生52,626.00元、李刚79,730.97元、丛佩军79,838.00元、评估费26,000.00元、拍卖费5,000.00元、田殿亮225,535.00元、逯林60,470.03元)。经申请执行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逯林对未获执行金额31,389.17元申请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民事政策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2)抚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字森
审 判 员  高保和
代理审判员  徐立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