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621执恢18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
被执行人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董二兰,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案执行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抚松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1执恢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左字森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怀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