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02执99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搞南路西段8号。
法定代表人:杨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松山街171号。
法定代表人:禇储,该公司总经理。
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02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0万元。负担诉讼费4300元、申请执行费296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存款等财产信息,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