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抚执字第1196号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王四光,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松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白山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5.099.372.2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747.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和申请执行人举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欠款5.099.372.27元、案件受理费23.747.00元未得到受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白山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对未获执行的欠款5.099.372.27元、案件受理费23.747.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立案执行(执行申请费53.016.00未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字森
审 判 员 高保和
代理审判员 徐立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