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2民初9号
原告: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负责人:***,经理。
被告:吉林省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