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新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新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龙鼎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92民初154号
原告长春市新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双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平,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连辑。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新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鼎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市新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鼎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新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新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5,900.00元,由原告长春市新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沈 楠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徐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