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娄会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621民初1798号
原告吉林省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双阳***产业经济开发区(长清公路30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娄会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抚松县。
本院在审理吉林省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娄会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吉林省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吉林省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50.00元,退回原告吉林省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