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林中新食品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221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中新食品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吉0221民初20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 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互联网、车辆管理等机构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信息。 3、经房产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在吉林市房产1处。房屋信息:所有权证号2016005834,坐落昌邑区重庆路1号,面积870平方米。我院于2021年2月8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4、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并发布限制消费措施。 5、2021年1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周边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 6、2021年1月24日,本院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新宇 审判员  毛 巍 审判员  王 凯
书记员  刘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