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文投吉林市体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2执监2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恒山西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郭铁滨,董事长。
被执行人:文投吉林市体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雾凇西路中凯红星家居建材港36号办公楼商业0单元10层015号。
法定代表人:冯宇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投吉林市体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吉林仲裁委员会(2021)吉仲调字第0083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指定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行。现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因执行困难,报请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5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执行,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仲裁委员会(2021)吉仲调字第0083号调解书由本院执行。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毅韬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季海滨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