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11财保60号之一
申请人: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恒山西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虞忠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英,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瑜,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市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珲春北街66号。
法定代表人:付志远。
申请人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并已提供自有房地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街27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吉市国用(2016)第220202004364号。
上列款项冻结期限为一年、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冻结,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长 武 洋
审判员 于大民
审判员 李雪飞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