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82民初1207号
原告: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恒山西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甸城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安居福兴家园小区9号楼5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桦甸城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