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民终3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吉林市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4)吉0203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时间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