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金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03民初2847号 原告: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金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昌茂花园1号楼4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集团公司)与被告吉林金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德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吉电集团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德电力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德电力公司的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吉林金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11,825元,减半收取即5912.5元,由原告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