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21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光复路华翔五月花城7区12号楼1-5。
法定代表人:刘立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二密镇化工路8号。
法定代表人:于学政,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521执5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迟晓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