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02执保688号
申请人: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旭光,董事长。
被申请人: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贵成,总经理。
因申请人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600,418.05元财产,并提供原告所有的吉房权证通字第S109860号商业用房作为担保。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G005722,面积288.36平方米的房屋;G005717,面积232.65平方米的房屋;G006279,面积467.03平方米的房屋;G006273,面积471.05平方米的房屋;G006278,面积261.53平方米的房屋;G006363,面积396.31平方米的房屋;G006361,面积198.06平方米的房屋;G006358,面积244.65平方米的房屋(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6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陈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