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执保73号
申请人: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吉0502民初154号民事裁定“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394,140.3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1月27日至2025年1月27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赵兴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