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城郊农电安装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502民初1009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11月29日生,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女,汉族,1964年6月12日生,通化市人,环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通化市。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举证、质证、代为调解、和解、代为提起诉讼、代收款物、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城郊农电安装分公司。

负责人:岳云恒,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丽宏,女,汉族,1971年3月3日生,通化市人,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城郊农电安装分公司人事部职员,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城郊农电安装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晓霞、被告委托代理人孙丽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在1990至1997年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告补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等费用。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1990年到被告处工作的,当时叫通化市农电实业公司,因原告2021年到达退休年龄,今年三月份企业去给被告办理退休初审时,社保要求企业提供原告90年至97年在企业工作的原始凭证,因企业年限久远,以前退休要求也不十分严格,故部分原始凭证已被销毁,但原告自己手中保留有原始工资条复印件做为凭据,原告因此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已原告的诉求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求,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在1990至1997年存在劳动关系。

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城郊农电安装分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们承认原告与被告在1990至1997年存在劳动关系,但不同意原告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0年到被告处工作的,当时是通化市农电实业公司,现更名为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城郊农电安装分公司,因原告2021年到达退休年龄,今年三月份办理退休手续时,因企业年限久远,资料不全,无法办理。原告因此向通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通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通劳人仲(2021)4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表、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通知书、工资明细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于1990至1997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补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等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调整范围,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1款、《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城郊农电安装分公司于1990至1997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城郊农电安装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国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孟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