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81民初873号
原告: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东昌区光复路/华翔五月花城7区12号楼/-1-5。
法定代表人:陈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定宝,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男,住梅河口市。
原告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4元(已减半),由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峻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