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81民初873号
原告: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东昌区光复路/华翔五月花城7区12号楼/-1-5。
法定代表人:陈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定宝,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男,住梅河口市。
原告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4元(已减半),由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峻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