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执215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50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税务、民政、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通过网络查询,执保查封房屋设有抵押,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调查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502执2158号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