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佰亨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佰亨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18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佰亨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清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沙号竣,男,198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审被告:***,男,1993年3月9日生,汉族,吉林市佰亨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司机,住吉林省磐石市呼兰镇。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吉林市佰亨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市佰亨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市佰亨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市佰亨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上诉人吉林市佰亨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春梅
审判员付广
代理审判员*卓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彭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