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2民初680号
原告:***,女,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图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图们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图们大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福,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吉林市佰亨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乐园一区****号。
法定代表人:*清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图们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吉林市佰亨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5日、2018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原址上给付原告同样楼层、同样位置、同样面积的房屋;2、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4万元(屋内生活用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8月,二被告在原告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原告所有的房屋非法拆除,原告房屋内物品均未能搬出。二被告的非法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物权及财产权,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座落于图们市二七街196-2-4号。2017年4月20日,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图们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图们市二七厂D级危房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项目内容为拆除涉案房屋住宅区。2017年5月8日,图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图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其内容为决定对原二七厂D级危房建设地块范围内的所有火炕楼住宅房屋进行征收,并制定了征收补偿方案。2017年6月24日,原告***哥哥***在图们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出具的搬迁验收合格证上签了原告的名字。现原告对其签字不予认可。涉案房屋被征收应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其诉求并不属于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申爱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严盛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