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750号
原告:延边悦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林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洪军,该公司副经理,现住延吉市。
被告:**,男,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被告:长春远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14号。
法定代表人:赵阳,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建达,男,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代表人:李高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悦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被告长春远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黄红梅
审判员 吕东哲
审判员 陈 艳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孙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