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靖宇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6民初69-1号
原告:靖宇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靖宇县县标道北。
法定代表人:庄会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家,吉林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靖宇县靖宇大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靖宇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建设公司)与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丰开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万通建设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以其提交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万通建设公司以其提交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宇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658元、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靖宇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孙卓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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