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622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靖宇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会双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吉林长白山福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靖宇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长白山福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靖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吉林省长白山福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吉林省靖宇县林海泉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探矿权(证号为T22420140204049221),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吉林省长白山福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吉林省靖宇县林海泉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探矿权(证号为T22420140204049221)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