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6财保1号
申请人靖宇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宇县县。
法定代表人庄会双,经理。
被执行人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靖宇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靖宇县境内的19户门市房进行财产保全。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1264300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靖宇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与法有据,并且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靖宇县境内的19户门市房,具体坐落及面积明细如下:
1、靖宇县八道街以南,七道街以北,水厂东路以东,矿泉北路以西,2012年廉租房E地块,荷旺苑30号楼(M10#)6套房屋、31号楼(M9#)6套房屋、32号楼(M8#)4套房屋。(顺序为由北向南方向依次排列)
30号楼(M10#):201室214.32平方米;202室217.36平方米;203室220.38平方米;204室223.44平方米;205室226.46平方米;206室229.48平方米。
31号楼(M9#):201室199.10平方米;202室201.26平方米;203室240.62平方米;204室243.64平方米;205室246.64平方米;206室249.66平方米。
32号楼(M8#):201室212.02平方米;202室257.68平方米;203室244.28平方米;204室222.28平方米。
2、三套门市房屋。位于靖宇县规划西大街北路以西,五道街以北,2012年廉租房C地块,靖宇县政务中心正后侧(北方向约300米)安康之家共六个住宅楼,在六个住宅楼东侧临街从南至北数第一栋两层临街门市楼房(24#楼)。该楼整体共有12户两层门市(201-212),顺序为南向北方向依次排列。申请人申请查封三套。
24#楼:208室193.54平方米;209室193.54平方米;210室193.54平方米。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靖宇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