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622执6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靖宇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会双,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宝,靖宇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靖宇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宇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宇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中,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62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靖宇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靖宇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靖宇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投标抵押金1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2日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靖宇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银行账户资金15088元。2018年1月9日靖宇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自愿负担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费126元并放弃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62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邵栋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