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隆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隆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民终2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道永祥社区红叶大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风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波,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民初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与***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因已庭外和解,于2021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其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民初9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卓
审判员    付婷婷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可人
书记员    李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