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宏基建筑有限公司

邹本喜与某某、某某、通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宏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502民初3309号
原告:邹本喜,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通化市东昌区环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通化市东昌区环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女,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通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通化市宏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孙世轩,董事长。
原告邹本喜诉被告***、***、通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宏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邹本喜于2016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本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邹本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