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宏基建筑有限公司

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化市宏基建筑有限公司、通化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523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通化市宏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通化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兹群。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宏基建筑有限公司、通化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