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执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爱思人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爱思人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4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爱思人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