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爱思人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爱思人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爱思人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但被执行人吉林省爱思人马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4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鹏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房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