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2214号
原告: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太原街润阳华苑小区2幢4**110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春市新东方培训学校,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768号长影上午景都。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市新东方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乔 木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徐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