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铭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博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保63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博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法定代表人:王兰英;
被保全人:****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高宁。
本院执行的吉林省博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4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385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138550.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伟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