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铭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中铭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12民初1992号
原告:***,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吉林中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中铭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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