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02执118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通化市华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通化市华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通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劳人仲(2020)39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通化市华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履行还款义务:通化市华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7076.00元与半个月工资1948.3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已向被执行人通化市华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文书,已在2021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通化市华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惩戒措施。
经网络查控未发现通化市华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等)可供执行财产。
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宅等不动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交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通化市华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萱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