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82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榆树市送变配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榆树市铁北路;
被执行人吉林省榆树市八号镇北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榆树市八号镇;
申请执行人榆树市送变配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榆树市八号镇北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82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榆树市送变配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榆树市八号镇北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榆树市八号镇给付工程款1290163元及案件受理费8206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在201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在2019年4月4日和2019年7月31日进行了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在2019年4月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房产反馈为无房产。
4.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人告知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景林
审判员 江海峰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士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