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珩通利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吉林省珩通利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安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一初字第117号
原告:***,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靖宇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珩通利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梁才,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珩通利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工程未完工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64元减半交纳1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卢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