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珩通利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珩通利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事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623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珩通利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梁财,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珩通利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号431900435610555中的存款1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